(2012)曲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张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某与张某抚养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张某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田红志审判员 白学堂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