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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曲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张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郑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某与张某抚养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张某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田红志审判员  白学堂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