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云华、晋良蓉与刘浩、张玉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浩,张玉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浩被执行人张玉群申请执行人刘云华、晋良蓉与被执行人刘浩、张玉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云华、晋良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浩、张玉群支付借款本金308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浩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浩、张玉群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刘云华、晋良蓉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其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刘云华、晋良蓉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刘云华、晋良蓉本次申请执行借款本金308000元。被执行人刘浩、张玉群尚欠申请执行人刘云华、晋良蓉借款本金308000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云华、晋良蓉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