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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城民一初字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城民一初字130号原告李某。被告包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书峰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