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海安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福建省海安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272号原告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水龙张夏镇金庄村。法定代表人吴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树亭,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法律顾问,住济南市槐荫区。特别代理。被告福建省海安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枫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国富,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海安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福建省海安橡胶有限公司已还清欠款为由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的自愿撤诉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千一百元,由原告济南昌圣达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建秋审 判 员 林少华人民陪审员 陈益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宇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