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许琴申请执行周毅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琴,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许琴,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云锦镇。法定代理人许多焱,系原告父亲,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云锦镇。被执行人周毅,男,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金牛镇。关于申请执行人许琴与被执行人周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泸泸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毅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周毅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有应收保险理赔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之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周毅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安中心支公司各类应收保险理赔款,数额以11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