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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仙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金辉与陈建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辉,陈建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陈金辉,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建通,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辉与被告陈建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金辉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八百五十四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四百二十七元,由原告陈金辉负担。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