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仙民初字第1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金辉与陈建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辉,陈建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仙民初字第1628号原告陈金辉,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陈建通,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辉与被告陈建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陈金辉自愿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金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八百五十四元,减半收取人民币四百二十七元,由原告陈金辉负担。审判员 林金东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