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曰海与张怀靖、衣文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曰海,张怀靖,衣文博,荆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350号原告王曰海,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XX,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怀靖,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张坊村村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衣文博,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公路局韩庄收费处职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荆志峰,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公路局韩庄收费处职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曰海与被告张怀靖、衣文博、荆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麻建萍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