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曰海与张怀靖、衣文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曰海,张怀靖,衣文博,荆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350号原告王曰海,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XX,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怀靖,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聊城市东昌府区侯营镇张坊村村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衣文博,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公路局韩庄收费处职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荆志峰,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聊城市公路局韩庄收费处职员,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曰海与被告张怀靖、衣文博、荆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曰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 焱审判员 麻建萍审判员 向国秀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