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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袁某、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袁某,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负责人张某。被执行人袁某。被执行人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324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袁某,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其案款186535.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被执行人袁某、西安某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自行解决,不再请求本院强制执行。经查明,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的撤案请求是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应依法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0281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学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