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商终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项素芬与丁永益、杨晓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永益,项素芬,杨晓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商终字第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永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素芬。原审被告:杨晓定。上诉人丁永益为与被上诉人项素芬、原审被告杨晓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2)温龙永商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丁永益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丁永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代理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