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026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0269号原告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于典,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某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