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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路灯管理处与史鹏旭曹光辉公共财产赔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市路灯管理处;史鹏旭;曹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路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殷岁营,系该处主任。被执行人史鹏旭。被执行人曹光辉。(2011)咸民终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判定:被告曹光辉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咸阳市路灯管理处财产损失人民币10500元,被告史鹏旭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史鹏旭、曹光辉各承担82元。本案执行费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光辉银行存款106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史鹏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志辉代理审判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