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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南执异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熊晓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晓娟,李冰,谷建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南执异初字第5号原告:熊晓娟。委托代理人:饶少军。被告:李冰。被告:谷建树。委托代理人:沈雪军、胡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晓娟与被告李冰、谷建树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晓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晋伟审 判 员  成剑斌代理审判员  陈 前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建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