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1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原告台州众至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众至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上海晨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268号原告台州众至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金茂中心****号。组织机构代码56695624-7。法定代表人金彩云,经理。被告上海晨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大道****弄*号别墅。法定代表人叶诚,总经理。原告台州众至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众至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晨升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台州众至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台州众至燃料油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39元,减半收取74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