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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耿某某等人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耿某某,王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208号申请人邓某某,男,同1955年1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耿某某,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邓某某诉被执行人耿某某等人侵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邓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太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