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耿某某等人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耿某某,王某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00208号申请人邓某某,男,同1955年1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耿某某,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人邓某某诉被执行人耿某某等人侵权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还款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邓某某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拴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太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