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聂伟兵、吴赛龙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伟兵;吴赛龙;黄晓鹏;杜木根;惠州阳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立保字第15号申请人聂伟兵、吴赛龙、黄晓鹏、杜木根等21人(申请人名单附后),均系惠州阳辉电子有限公司员工,住惠州。诉讼代表人周毅,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惠州。诉讼代表人吴赛龙,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惠州。诉讼代表人黄晓鹏,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惠州。被申请人惠州阳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博义路4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熊彩彩。申请人聂伟兵、吴赛龙、黄晓鹏、杜木根等21人因与被申请人惠州阳辉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惠州阳辉电子有限公司位于博罗县内的机械设备等(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64502元为限)。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惠州阳辉电子有限公司位于博罗县内的机械设备等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64502元为限。审 判 长 凌升光审 判 员 钟翔能人民陪审员 邓志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伟标申请人名单如下:吴红辉,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7404194696杜木根,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6197212111711叶长汉,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521198104194874林文娟,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719841015072X黄婷,女,1991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05291826高长斌,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6198905223016黄晓鹏,男,1988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519880202321X周毅,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8203246513吴赛龙,男,1978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02197801047817李成美,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22198209120721余新广,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731009079X郑顺发,男,1967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6196704256613聂伟兵,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305101018崔建科,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2197803103015姚嘉琪,女,1994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403060840兰昌亮,男,1960年3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6003080816邓社云,女,1965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2196502240829兰薇薇,女,1990年7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2199007121426李小云,女,1977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7703064701钟远东,男,1978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7803050837柳花娇,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6197512261746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