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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汉执恢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孙及英、王朝连、李道波、李道芳与尹敦艳、尹敦辉、尹朋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及英,王朝连,李道波,李道芳,尹敦艳,尹敦辉,尹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恢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孙及英,女,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东镇乡。申请执行人王朝连,女,193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职业同上。申请执行人李道波,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职业同上。申请执行人李道芳,女,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尹敦艳,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东镇乡。被执行人尹敦辉,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职业同上。被执行人尹朋,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东镇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0)安汉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22日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0年12月2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孙及英等人赔偿款74118.40元,并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000元、执行申请费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尹敦艳、尹敦辉的工资账户中的存款共计23000元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孙及英等人。现被执行人尹敦艳、尹敦辉的工资账户继续被冻结,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及英等人同意终结(2013)安汉执字恢第00002号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安汉执恢字第0000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再行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举代理审判员  党琰君代理审判员  袁 朴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