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亚迪路二号。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铁晓颖,女,回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申请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DB/01040XXXXX,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深圳航空标准件有限公司,申请人和持票人均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出票日期为2009年6月10日,到期日为2009年9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华代理审判员 余洁代理审判员 郝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