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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船民一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周文田、齐桂芝与宋亮、宋诗睿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田,齐桂芝,宋亮,宋诗睿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周文田,住吉林市。原告:齐桂芝,住吉林市。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茂润,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国曦,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宋亮,住吉林市。被告:宋诗睿,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田、齐桂芝与被告宋亮、宋诗睿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田、齐桂芝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田、齐桂芝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田、齐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00元由原告周文田、齐桂芝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