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周文田、齐桂芝与宋亮、宋诗睿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田,齐桂芝,宋亮,宋诗睿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周文田,住吉林市。原告:齐桂芝,住吉林市。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茂润,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国曦,吉林市松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宋亮,住吉林市。被告:宋诗睿,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田、齐桂芝与被告宋亮、宋诗睿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田、齐桂芝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田、齐桂芝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田、齐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1.00元由原告周文田、齐桂芝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新颖审 判 员 鞠洪彬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