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钦南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钦南民初字第35号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宗晓,XX,防城港市安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裴小红,李子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南民初字第35号原告谭宗晓。委托代理人吴仁贵,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被告防城港市安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景海。被告裴小红。委托代理人龙世军,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子兰。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还××大道××号。负责人梁子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麒。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宗晓诉被告XX、防城港市安鑫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裴小红、李子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浦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宗晓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宗晓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宗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元,由原告谭宗晓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德海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姚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