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民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丽,吉江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韩民初字第00189号原告李庆丽,女,生于1985年3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霓,女,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吉江锋,男,生于1977年7月2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西王村二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丽诉被告吉江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庆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庆丽负担。审判员 陈智英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