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环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某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环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张某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环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王某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某甲,某小区物业管理负责人。被告张某乙。原告环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环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环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靖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