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39号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