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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339号原告:刘某某,男,1968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 闯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