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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6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军与被执行人周宝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军,周宝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641-1号申请执行人徐军,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周宝东,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莱州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周宝东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周宝东在莱州市有房屋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宝东所有房屋。二、被执行人周宝东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洪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