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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自修与王洪彬、武兰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修,王洪彬,武兰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王自修,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维,邯郸市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彬,男,汉族。被告武兰英,女,汉族。原告王自修诉被告王洪彬、武兰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88元减半收取904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振飞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丽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