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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唐赟与莫如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赟,莫如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唐赟被执行人莫如才申请执行人陶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8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莫如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52万元。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象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隆清审 判 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兼书 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