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春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锦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霞,富锦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32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霞,女,45岁。被执行人富锦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姜广斌,男,职务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富劳仲字(2012)第6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刘春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锦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富锦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富劳仲字(2012)第6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尚进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