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公执恢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公明下村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恢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公明下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树星被执行人陈义坤。被执行人黄莉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公明下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陈义坤、黄莉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民三初字第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义坤、黄莉莉所有的相应价值7285000.63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冬强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洋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