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民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谢永文与浙江长运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长运房屋建设有限公司,谢永文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长运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锦樑。委托代理人:刘樟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永文。委托代理人:刘建平。上诉人浙江长运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谢永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2)衢开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浙江长运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长运房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长运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上诉人浙江长运房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