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淮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68号原告林某某,女。被告郑某某,男。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一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当时约定不久即还,但至今一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一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诉求,向法庭提供下列证据:1、2011年1月13日被告郑某某给原告书写的借条一张,上写“今向林某某借一万元整(10000),欠钱人郑某某”;2、证人胡某某、程某某的书面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11年1月13日,被告郑某某向原告林某某借款人民币一万元整,并出具借条一张,上写“今向林某某借一万元整(10000),欠钱人郑某某”。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郑某某欠款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林某某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邬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