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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461号原告:屠某某被告: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某诉被告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候威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