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民二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中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中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0496号原告:芜湖中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肖国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花君,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被告:芜湖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中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中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中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川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