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朝兰与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兰,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25号申请执行人陈朝兰。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楠,系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2)咸秦民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咸阳古建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朝兰工资3880元,本次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2008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25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沙连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