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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亚萍、王子越、王文革与牟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亚萍,王子越,王文革,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杨亚萍,女,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住金台区曙光路。申请执行人王子越,男,1993年9月29日,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王文革,男,1926年11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住本市高家镇崖子村。被执行人牟某某,男,1980年5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家住扶风县南阳镇坊存牟家桥组。2012年1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杨亚萍、王子越、王文革与牟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根据我院(2012)金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偿十二万二千二百四十五元,并对其余肆万捌仟元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此案暂无法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将此案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刑初字第00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待被执行人牟海刚二0二三年五月六日出狱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再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