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30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晓勇与陈文革、赵占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勇,陈文革,赵占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029号原告:张晓勇,男,1968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陈文革,男,45岁,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曹坤明,长葛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占勇,男,35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勇诉被告陈文革、赵占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勇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张晓勇承担。审判长 :王晓云审判员 :朱建福审判员 :张长玉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 肖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