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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民三初字78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龙民三初字786号原告:孟某某,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候某某,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2012年7月17日,原、被告在龙口市民政局登记结为夫妻,并商定于2012年9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为此,原告都预定了婚宴。不料在筹办婚事期间,被告竟然无理非要原告的父母将原告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证户主改到原、被告的名下,原告的父母不同意,被告即拒绝与原告举行结婚仪式,并回到娘家居住,原告多次打电话让被告回来协商解决,被告竟然拒绝接电话。无奈,原告只好辞去婚宴和亲戚朋友,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现原告对被告已经心灰意冷,心寒如冰,夫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故原告诉至法院,以求早日解除这不幸婚姻之痛苦,请求法院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2012年7月17日,原、被告在龙口市民政局登记结为夫妻,并商定于2012年9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9月10日被告回老家后,从此无音讯,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登记结婚,但未举行结婚仪式,未形成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候某某承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候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卫东人民陪审员  秦万兴人民陪审员  唐禄庭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