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崇晓与王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崇晓,王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张崇晓,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永良,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崇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经过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赞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