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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崇晓与王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崇晓,王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张崇晓,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王永良,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崇晓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经过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赞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