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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任某某,女,1982年2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庆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新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