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任某某,女,1982年2月6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12月12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庆铎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新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