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法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法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85年5月28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黄家营镇黄家营村长沟组,农民。身份证号:6123231985********。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受理申请人王某某依据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要求被申请人刘某某给付小孩抚养费22000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刘某某给付申请人王某某小孩抚养费2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洋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100元,由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兰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