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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法执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法执字第002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生于1985年5月28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黄家营镇黄家营村长沟组,农民。身份证号:6123231985********。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受理申请人王某某依据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要求被申请人刘某某给付小孩抚养费22000元。经本院执行,被申请人刘某某给付申请人王某某小孩抚养费22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洋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案件执行费100元,由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薛兰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荣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