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黄业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业强
案由
盗窃,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刑初字第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业强,男,1986年3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2003年1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2日被羁押,同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明检刑诉(2013)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业强犯盗窃罪(未遂),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3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龙福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业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黄业强去到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趁房内无人之机入室盗窃,将被害人梁**在梳妆柜里的6100元人民币盗走,准备离开时被人发现未能得逞,后黄业强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破案后,公安人员已缴回赃款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业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业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业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黄业强的供述,被害人梁**的陈述,证人李**等人的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资料,前科材料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业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业强犯盗窃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业强认罪态度好,属于未遂犯,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业强犯盗窃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2日起至2013年4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紫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