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304号原告肖某,无业。被告王某,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一监狱出监监区服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3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