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高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902号原告尚某某,女,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晓萍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