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民初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民初字第902号原告尚某某,女,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阳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尚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晓萍人民陪审员 杨耀光人民陪审员 王学良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微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