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与李荣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李荣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71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代表人:王政。被告:李荣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与被告李荣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受理同日发出案件与缴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封家分社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