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1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康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彬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