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甬北执民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郑丽文与郑益明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丽文,郑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北执民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郑丽文。被执行人:郑益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丽文与被执行人郑益明[(2012)甬北慈民初字第76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腾退房屋条件,本院已行政拘留被执行人。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甬北执民字第148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永标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祖英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