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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陈谋泽诉刘中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谋泽,刘中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沿滩民一初字第117号原告陈谋泽,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陈必华,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中祥,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负责人李栋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谋泽诉被告刘中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谋泽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谋泽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谋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元,由原告陈谋泽负担。审判员 徐 平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