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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04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4481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88年2月7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曲陌乡北卷东村。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88年2月1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曲陌乡西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于2013年3月20日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以为了两个孩子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侯书平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