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0448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04481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88年2月7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曲陌乡北卷东村。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88年2月1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曲陌乡西卷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该案于2013年3月20日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李某以为了两个孩子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侯书平代理审判员 赵丙杰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