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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熊贵林与俞香发、吴红平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香发,熊贵林,吴红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香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贵林。委托代理人陈志忠、吴健英。原审被告吴红平。上诉人俞香发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2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义乌市人民法院向俞香发送达了原审民事判决书,并在民事判决书中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现俞香发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俞香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未履行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放弃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香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黄良飞审 判 员 徐 晋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