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青岛九鼎峰置业有限公司诉青岛盛大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九鼎峰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盛大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62号原告青岛九鼎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薛建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增奎,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盛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王鹏,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海滨,山东万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九鼎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盛大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九鼎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由原告青岛九鼎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飞人民陪审员 赵妍阳人民陪审员 邵友世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义(2013)黄民初字第62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