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云民初字第02429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王婷婷与徐州市云龙区七彩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婷婷,徐州市云龙区七彩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云民初字第02429号原告王婷婷,女,1981年10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8110057064汉族。委托代理人曹修路,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云龙区七彩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宏,董事长。(未到庭)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王婷婷负担。审判员 刘宇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