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03-2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沈光瑞与姚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光瑞,姚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44号原告:沈光瑞。被告:姚侃,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光瑞与被告姚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光瑞在案件受理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王瑞瑞 微信公众号“”